旅游法律师提示:导游擅改行程怎么办
导游擅改行程 法律咨询
吴先生报名参加了清远某旅行社组织的“广州番禺风情一天游”,缴交团款后,签订了合同。行程中,由于天气原因,其中一个景点由导游征求了全团游客同意后予以取消。同时,在未征得全体游客同意的情况下,导游临时调换了两个购物点,造成吴先生认为是导游私自改变了行程、增多了购物点而产生投诉。行程中,由于与地接社发生矛盾,不能按照原行程安排旅游活动,导游在未知会组团游客的情况下,临时调整了两个购物点,造成吴先生以为多增了两个购物点。后由于天气原因,某景点由导游征求全团大部分游客同意后取消。吴先生要求旅行社退还团费并投诉导游擅自更改行程,侵害了游客合法权益。
经协调,旅行社退还吴先生团费,并赔礼道歉。旅游质监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擅自更改行程,处以行政处罚,做出罚款1万元的处理。
律师提示:
本案例未提供该线路产品的售价是否符合《旅游法》第35条第一款的信息,鉴于本案重点分析是否违反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售价问题暂不分析。
本案未有信息表明旅行社在原购物点的安排上已经充分尊重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旅游法》第九条(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在行程中擅自变更了两个购物点,违反《旅游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变更行程,依据《旅游法》第100条的规定,对导游可处2千至2万之间的罚款。因此上述对导游的处罚适宜的。此外,旅行社还应依据《旅游法》第67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减少的景点的费用退还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