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坐完牢后还要被追缴吗
非吸坐完牢后还要被追缴吗
非吸坐完牢后还要被追缴吗,非吸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下面看看非吸坐完牢后还要被追缴吗。
非吸坐完牢后还要被追缴吗1非法集资,行为人被判处刑罚以后,需要赔偿债务。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吸不是终身追缴
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吸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所以此罪名可以并处罚金,不能没收财产,但对于犯罪所得是可以追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分为两档,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
1、个人:扰乱金融秩序(立案标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100万元/100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注意:数额巨大是指:500万元/500人/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当然,案发后是否归还影响定性的主要是一些行为本身就介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者之间的案件。如果根据案发前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已经能够确定行为的性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则案发后是否归还赃款的因素一般不能影响定性,而只能作为一个量刑因素考虑。
不管是他的诱因,犯罪过程和犯罪目的,犯罪的`主体的划分还是最后对不同犯罪主体的惩罚都是有很大不同的。所以我们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要防止被骗也要防止资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法律。
非吸坐完牢后还要被追缴吗2投资款未收回,又被指控犯罪,坐在了被告席上,无疑是人生最悲摧的事情。
这时,如果能收回一些投资款,也许还能带来一丝安慰,但如果还要继续被追缴以退赔他人,无疑是雪上加霜。
虽然坐在被告席上,但不能否认其投资人的身份,那么追回出借款,有无法律依据呢?
有一观点认为,投资人不能主张要还投资。原因是非法集资案中的借贷关系,和公诉方指控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是同一事实。这时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国家要没收。
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非法集资参与人,作为被害人,其投资款是受到优先保护的,即使法院需要罚金和没收财产,也是安排在退赔投资人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因此,只要在案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投资及相关金额,被告人同样是有权要回投资款的。
非吸坐完牢后还要被追缴吗3一、非法集资罪判刑出来后如何偿还欠款
债务人因非法集资被判刑的,不影响债权人要求其偿还借款。
但是,如果债务人已经没有财产可以偿还债务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将无法全部或者部分获得偿还。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非法集资常见方式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具体来说,有的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有的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类型是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为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类型是以“养老”为旗号,这其中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方式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