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台山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景区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台山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云台山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云台山景区的范围为:东至修武县东部边界,西至修武县西部边界,北至民政部确定的云台山管理范围,南至S306省道以北修武县管辖区域。

云台山景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重点保护区范围以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准,其余为建设控制区。第三条 云台山景区的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焦作市和修武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云台山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景区的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云台山景区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景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云台山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云台山景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组织云台山景区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开展对外形象策划宣传和旅游促销;

(五)负责云台山景区的景观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六)建设、维护、管理云台山景区基础设施和公***设施,改善游览条件,维护正常的游览秩序,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七)负责云台山景区旅游安全、市场秩序、景区环境和卫生管理等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协助有关部门负责云台山景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对景区内从事旅游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景区内的违法行为;

(十)当地人民政府赋予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云台山景区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与编制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云台山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云台山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八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及其他规划,涉及云台山景区的,应当与云台山景区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在云台山景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景区规划的项目;已经建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迁移。第十条 云台山景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已有的有碍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第十一条 在云台山景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观、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水土资源、地质遗迹、地貌和文物古迹,不得造成污染和损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第十二条 云台山景区内具有特色的古村落应当给予保护。新建的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设施,应当符合景区规划要求,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十三条 云台山景区内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依据云台山景区总体规划,经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文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水土保持、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及公***卫生、疾病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组建专业队伍,组织落实保护责任。第十五条 云台山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伐、毁坏、移植古树名木,狩猎或者捕捉野生动物;

(二)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等开采活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它污染物,填堵自然水系;

(四)占道经营,圈占景点收费;

(五)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种;

(六)其它破坏景区景观和环境的行为。

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禁止攀折林木花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