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旅游案例
徐某原系一家空调制造安装公司的技术主管,经常需要前往外省市出差,为客户从事现场技术指导工作,公司为徐某支付出差期间伙食补贴100元/日。其出差期间无考勤要求,出差结束后填写出差费用报销单同时提交出差报告。出差报告记录了出差的主要工作内容,但是没有详述每日的具体工作。
后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出差期间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徐某认为,其出差期间每日均到客户处工作,不存在休息日在酒店休息的情况,且公司确认的出差期间包含双休日,公司向其支付休息日的伙食补贴也印证了公司认可其休息日工作的事实。
为此,徐某提供了差旅费用报销单、出差审批记录,证明其出差期间包含休息日,但未提供证明其休息日工作的有效证据。
空调制造安装公司则称,从未安排徐某在出差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徐某若存在加班,应履行加班申请手续。公司提供了考勤管理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证明曾就考勤管理制度等对徐某进行培训、徐某应知晓制度内容。
考勤管理制度载明,员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在公司办公场所外从事工作,不易计算其工作时间时,以平时正常工作时间为其工作时间;技术人员的加班时间一律以加班申请单为准,加班需经领导审核批准;未事先获公司领导批准的加班,不予认可。
徐某对培训签到记录中其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认为培训实际上只是走个流程。徐某还认为,公司人力资源部未对其出差期间需要履行休息日加班申请手续予以提醒,故不能因公司的管理疏忽,否认其出差期间休息日加班的事实。
徐某出差期间包含休息日,公司也支付了休息日的出差津贴,那么是否还需要向徐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因徐某未能就其出差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提供有效证据,公司亦不予认可,故仲裁委对徐某的仲裁请求 不予支持 。
本案涉及出差期间较长恰逢休息日,是否属于加班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徐某提供的出差审批记录、差旅费报销单等相关证据仅能证明用人单位批准出差并向其支付伙食补贴,不能直接证明徐某存在休息日加班。而有徐某签名的考勤管理制度中规定,员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在公司办公场所外从事工作,不易计算其工作时间者,以平时正常工作时间为其工作时间,员工加班需要向公司申请并经审批。该规章制度合理合法且已事先告知徐某,徐某以培训有问题、人力资源部门未告知为由抗辩,不应得到支持。
而且,劳动者在出差中的休息日如无实际工作,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加班,劳动者不能以未在家休息为由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本案中,应以该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来判定徐某是否有加班。他未能举证曾申请加班,也无证据显示用人单位在他出差中的休息日安排了工作或自己曾有实际工作行为,因此不能获得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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