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的利益要求

旅游者权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旅游者在旅游中享有的不被非法侵犯的权益和利益”,指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权利。因此,旅游者权利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法定权利

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相对应,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通过文字明确记载并以法律法规形式公布的公民权利。在我国,旅游者法定权利的构建主要以《旅游法》、《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为主,参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保护公民其他权利的规定。法定权利可以自主选择或放弃行使,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利益。

现行《旅游法》规定了旅游者主要的权力,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尊重权,包括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2、知情和自主选择权,对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享有知悉的权利,这是自主选择权建立的基础。如有权自主对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进行选择;有权根据合同条款享有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和强制交易行为);有权行使合同履行不能后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3、人身财产安全权,包括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基于被侵害导致权益受损时享有请求救助、赔偿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约定权利

旅游者的权利义务通过签订旅游合同达成一致。“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就旅游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即为了实现旅游活动这个目的,在旅游活动尚未开始时,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在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但在旅游实践中,旅游经营者为主动方占有主导地位,旅游者相对较为弱势,基本上只能被动接受经营者已经提前拟定的旅游格式合同。为更好地实现旅游者权利,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因此,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虽来源于法律规定,但具体体现在旅游合同中的各项约定。

旅游者权益的特征

特殊性

人只有参与旅游的过程中,才能称其为旅游者。旅游者的身份是特定的,因此其适用范围也是特定的,旅游者的身份具有短暂性,其享有的权利因特殊而短暂。这种特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旅游者权益具有时间特定性,“只有在旅游期间内才能成为旅游者”;在另一方面,其兼备空间特定性,旅游者之所以获得旅游主体的身份,是因为其离开了通常的环境,空间环境已发生短暂变化。通常情况下旅游活动已经结束,旅游者身份会随之泯灭,旅游者的权益无法独立存续。只有当旅游者权益受到不法侵害需要被救济时,其身份才会顺延,所以要及时并有效地进行保护。

双重性

旅游的核心是追求精神消费,进行一种异地、短期、享受的精神生活体验。既需要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又需要满足人们的文化和精神体验。旅游的精神体验往往需要借助物质消费的方式获得,因此旅游活动是一种物质和精神缺一不可的综合消费,旅游者的权益相应地也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

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双重消费既包含物质资料的消耗,又包含基于物质消费的精神体验,旅游者比普通消费者更需要精神权益维护。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必然会给旅游者带来精神伤害。但侵害旅游者精神权益,不一定就会损害其物质上的合法权益。

抽象性

旅游消费的显著特征是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无形性。物质产品因具有有形的特点,可以对其性能、质量、成分和功效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或者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此来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通用的行业标准。而旅游服务区别于有形的物质产品具有抽象性的特点,不可能准确具体地对服务约定特定的质量标准或要求,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服务合同中仅能就通用的服务流程或者约定俗成的事项达成一致。

由于自身服务能力的不足或者出于利益的考量,有些旅游服务经营者打着这种特殊性的借口,随意套用服务标准。旅游消费者对旅游服务的质量判断好坏,只能通过旅游过程的体验才能真正感受,且不能为外人道也,因其个体感受具有差异性。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事先协议,较难证明质量较次的旅游服务的具体侵害,也很难向旅游经营者申请索赔。

复杂性

旅游者权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复杂性,这也是旅游者权益双重性特点的体现。旅游法律法规的制定既要考虑物质权益的保护,也要在精神权益保护方面予以考量。复杂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计量方面。物质权益有明确的参考标准,但精神权益作为无法提前直接准确规范的无形产品,需要就旅游者个例作出具体分析判断,导致类似的情况由于个体差异或者裁判者的因素结果相差较多。

其次是环节太多。由于旅游者参与的旅游活动涉及范围很广,旅游过程需要各个行业和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因此涉及相关的旅游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旅游者需要各环节主体的配合,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当旅游者的物质和人身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需要请求有关部门给予依法保护或对侵权、违约行为的后果进行救济;最后是保护时效方面。不同于普通的物质产品或者服务,旅游产品和服务因其短暂的时间和空间特殊性,很难通过更换、退货、维修或重新提供的方式来实现。

权益丧失或者被侵害后,事后难以补偿。旅游活动结束后,旅游者会离开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害结果发生地而返回常住地,导致维权成本直线增加,维权的过程困难重重,极端的情况可能会出现投入成本超过了维权收益。因此,保护旅游者权益需要贯彻旅游各环节,事前注重保护、事中注重监管和事后注重便利,降低维权成本提升保护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