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违约赔偿标准

旅行社违约赔偿标准如下: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按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1、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2、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游合同赔付标准如下:

1、旅行社违约的,出发前7-4天解除合同支付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3-1天支付15%,当天支付20%;

2、旅游者违约的,出发前7-4日天解除合同支付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3-1天支付的60%,当天支付80%,不足部分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得超过费用总额。

综上所述,旅行性违约的,如果合同有约定,按合同约定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但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违约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