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旅游业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t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持发展全域旅游,坚持京津冀协同发展,兼顾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三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坚持资源有偿使用、合理开发的原则。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主管全县的旅游业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全域旅游促进第五条 发展全域旅游应当体现本区域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历史文化等特色,坚持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和社会***同参与的原则。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发展、旅游系统营销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业与农业、林草业、工业、商业、文化等相关产业融合,与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以及乡村振兴等相结合,引导发展乡村旅游、民俗旅游、休闲旅游、康养旅游、观光旅游、体验旅游等旅游产品。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县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组织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遵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景区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景区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景区规划应当包含景区界线外合理区域,景区内外规划内容应当统筹安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交通、公***卫生服务、公***信息平台等设施。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情况划定旅游资源保护区范围。

旅游资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经过科学考察和论证,突出保护旅游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符合各类资源保护规定。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旅游资源保护区内,不得破坏奇山、异石、飞瀑、河流、泉井、溶洞、树木、花草、曲径等的原始自然风貌。第十三条 旅游资源保护区内的国家级、省级、县级保护的古树和野生珍稀动植物,由林草部门设立标志,严禁砍伐、攀枝摘采、猎捕、药杀及伤害。禁止在建筑物上涂抹、刻画及张贴广告。第十四条 旅游资源保护区内的国家级、省级、县级保护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寺庙、亭塔、楼阁、碑刻、摩崖、地名、测绘、航空标志,应当依法保护,严禁损害和破坏。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修、搬移。禁止在古遗址上挖沙取土和增设新的建筑物。第十五条 旅游资源保护区内实施工程建设,其避雷、防火、环保、给排水、废弃物处理等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接受住建、生态环境、卫健、水务、公安、消防、旅游、文物等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六条 禁止非法开垦草地。县人民政府对旅游资源保护区内的已垦草地,应当列入规划进行治理。第十七条 禁止碾压草地、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等行为。第四章 旅游行业管理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景区、景点治安管理,根据需要设立治安机构和专门人员,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危险区域不得开放,开放区内的险要地段设置清晰醒目的防险告示,险要路段和繁忙道口确定专人管理。加强对交通工具、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制定消防安全措施,配置消防工具。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其规定;未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在23时至次日8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