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为什么要严格接待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对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如何处罚?

答: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2)这是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由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即旅游行程计划,是经旅游者认可的,是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旅游行程计划一般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内容的安排。因此,导游人员接受旅行社的委派带团旅游时,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经旅游者认可的旅游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