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旅游的给予什么处分
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追究。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国***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扩展资料:
行政处分种类
1,警告
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
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
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
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
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
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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