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旅游合同范本山西购房合同

1.山西购房合同

,可以搞定。拿到购房合同的发票。办房子要交契税。

2.太原购房合同什么样子图片

小学生网上签约办理房产证需要两页,一页是房产证,一页是购房发票。这两者缺一不可。

它这不是房产证,这这是一份购房合同,你还应该带上购房和退货发票。去学校报名的时候也要带这两种材料。必须与网上报名提交的材料一致。你的孩子s招生资料一定要准备充分。

3.山西购房合同个人印章规格

住建委、房管局、房地产开发商公章。

4.太原购房合同模板

一、填写学生和户籍信息材料:

1.适龄儿童一寸蓝色背景照片电子版。

2.户口本[孩子的主页s户口本,监护人页,(一个户口本哪个监护人和孩子需要哪个页)孩子页照片,户口本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出生证明照片。

二。填写产权信息材料:

1.产权证照片。

2.业主正面和背面照片的身份证。

特别提示1:产权人和孩子不在同一个户口本的,需要结婚证照片。

特别提示2:如果你不t没有房产证,需要提供购房网上备案合同(取合同第2页至第5页及买卖双方签字页)和购房正规发票照片。

三。填写居住证信息材料:

特别提示1:利民大道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填写表格,提供其监护人和适龄子女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照片(居住证可在哈市九区外办理户口,电子和卡片照片均可)。

特别提示2:有两证一致,没有房子的房子和没有房子的房子可以直接跳过。

四。填写监护人信息材料:(可填写父母一方或双方)

《卫报》照片的账号页面,卫报正反面照片s身份证,以及填表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照片(正式报名时有承诺书模板)。

温馨提示:所有照片必须是原图,照片必须拍摄清晰。如因照片不清晰造成任何问题,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太原购房合同

2021太原公积金企业对公众贷款流程

3月2日,从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利益和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该中心调整了将业务转让给公众与12家商业银行签署了合作协议。目前,这12家机构的商业贷款客户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企业对公众贷款按新的验收条件和程序进行。

根据规定,借款人申请的企业对公众贷款须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个月商业贷款还款证明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与提供商业贷款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还款协议书》)原件。

的贷款金额企业对公众调整为原商业银行贷款的剩余本金金额。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足以偿还商业贷款的,必须在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内偿还商业贷款余额。

此外,为防范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和储蓄资金的安全完整,今后,职工如果申请企业对公众贷款,太原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人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商业银行账户(编号《商转公贷款还款协议》),不再向借款人支付贷款资金的个人银行账户。

6.山西购房合同有几本合同书

这个国家标准要统一。让#

如果是成本价买的,必须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所以不存在五年问题。

如果是按标准价买的,业主只拥有部分产权(原产权单位也享有部分产权),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原单位有优先回购权。

房改产权时间的确定有三种方式,即房产证登记时间、购房合同原件和首付款时间。你可以选择任何一个。

其他类型

其他类型的不动产主要是继承和赠与的不动产。

被继承房屋产权的时间以被继承人取得产权的时间为准,办理产权批准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和继承公证材料。

捐赠的房子分两种情况。如果是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产权时间以房产证原件为准;如果是非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以新房产证为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7.山西省房租租赁合同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美国国会

(第23号)

,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美国国会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美国国会2015年9月24日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美国国会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应适用这些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们之间的责任分工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由被征收人决定美国分成区的城市的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由人民决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如征收方案的制定、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征收程序的履行、补偿资金的监管、征收补偿信息的公开等。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资金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转让、出租、抵押及其他不当补偿费用;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前款规定的事项,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的原因和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拆迁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组织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家庭成员进行调查登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状况。对于没有产权登记或权属不清的房屋,人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认定。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进行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入户调查和登记。拒不配合且已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外围丈量为准。被征收人家庭成员状况以公安机关登记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被征收人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房屋征收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当人民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与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被征收人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总补偿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贴和奖励、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类型和面积、购买方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人民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因旧城改造,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和本条例征收补偿规定的,被征收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州政府应当根据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和补偿费用到位等情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五日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他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明确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费、支付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户型、面积、选房顺序,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的结算方式、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九条因旧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明确附加生效条件条款。

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认购人数达到补偿方案确定的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签约户数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房屋征收决定终止的,人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的收入。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产权清晰;

(二)符合国家和省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期房安置的,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中高层房屋的过渡期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过渡期限自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在等待期房安置过渡期期间,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非因征收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按照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逾期之月起缴纳,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延长过渡期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人民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优先考虑住房保障。

为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照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仅有一套住宅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成套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45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部分按阶梯价格或者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具体办法由人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征收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时,被征收人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重新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第二十八条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补偿金额: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二)按上年平均每月税后净利润计征;

(三)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租金收入;

(四)依法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市、县(市、区)政府。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包括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美国法院根据法律。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注销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原权属证书作废。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适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费决定发布前的相关会议纪要;

(二)发布征收决定所依据的相关规划或者规划、项目资料;

(三)征收决定发布前征求意见;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

(五)征收补偿方案;

(六)征收决定及其公告;

(七)相关资料、委托合同和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八)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九)补偿协议、补偿决定等相关资料;

(十)其他与收藏有关的档案。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评估

第三十四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设区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和信用状况。

第三十五条设区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和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和专家委员会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估价,并对其出具的估价结果和估价结论负责。

第三十七条办理下列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包括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评估项目、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要求和委托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承担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恶意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与评估业务;受委托的评估业务不得转让、变相转让或再委托。

第四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情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情况的影像资料,并做好实地查勘记录。被征收收入应当配合调查工作。

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实地核实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的,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人或者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可以参考与被征收房屋相邻、类似建筑中户型结构相似、面积相近的房屋实地调查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物理状况的参考,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审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评审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四十二条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复核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原评估结果被撤销的,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确定评估机构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的;

(三)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再次委托委托的评估业务。

第四十六条如果人民的工作人员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被征收单位应当向被征收单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