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先行区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要求,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创新体制机制,在产业政策、招商引资、医疗创新、旅游服务、跨境服务贸易等方面先行先试,以高水平开放推动国际医疗旅游和高端医疗服务发展,建设世界一流的国际医疗旅游目的地和医疗科技创新平台。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先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决定先行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建立考核和评估机制。

省人民政府推进先行区建设领导机构负责先行区建设的指导、督导、推进和协调工作,研究先行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先行区建设的具体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第四条 在先行区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是在先行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先行区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制度创新、企业服务等工作,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

先行区管理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除外。

先行区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从境外选聘。第五条 先行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组建开发运营公司,委托开发运营公司负责先行区内的产业投资、基础设施和公***服务设施的建设及运营,参与园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第六条 琼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行使先行区的社会管理职能,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琼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支持先行区的发展。第七条 省和琼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先行区管理机构行使。

不宜下放或者委托行使的管理权限,省和琼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在先行区设立驻区机构。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先行区管理机构、驻区机构应当明确在先行区的管理权限,依法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开发建设第八条 先行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先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经批准后实施。

先行区周边地区相关规划应当与先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第九条 先行区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严格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准入门槛,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措施,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第十条 先行区应当加强路网、电网、光网、气网、水网、生产和生活配套服务等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同步建设,促进产城融合发展。

琼海市人民政府和先行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开发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先行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服务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区域一体化布局和联动发展。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债券资金、专项资金、补助等多种方式对先行区予以财政扶持。第十二条 先行区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先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实施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先行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在先行区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允许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建设。第十四条 在先行区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建的属于先行区管理机构资产的产业用房、办公、商业、公寓、停车位等物业,用于先行区的产业扶持、公***服务设施、人才住房等。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十五条 支持将公立医院品牌、商标、专利、技术、服务、管理等以特许经营的形式提供给先行区医疗机构使用,鼓励公立医院入驻先行区。第十六条 鼓励境内外资本在先行区投资举办医疗机构,放宽境外资本股比限制。民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平等待遇。

支持在先行区引进和培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健康管理机构、医疗旅游保健中心、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等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