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促进旅游发展的规划引导、产业发展、服务保障、规范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全域化、融合化、智慧化发展方向,建设具有鲜明常州特色的全国一流旅游目的地城市。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产业促进政策,实行目标考核制度。
旅游资源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和旅游环境秩序维护等工作。第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公***服务、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等方式,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为成员提供市场拓展、市场信息发布、旅游产品推介、行业培训和交流等服务;反映成员合理需求,维护成员合法权益。第二章 规划引导第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跨辖市(区)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区域旅游资源情况,组织编制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研学旅行等旅游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以可持续开发利用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资源为原则,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编制相关规划,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需要,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旅游公***服务设施在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的要求。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对已有的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与旅游环境不相协调的建筑和设施,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置。第十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资源生态保护要求,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利益***享的原则。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全域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社会资源的旅游开发,促进产业融合、产城融合,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有关部门和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与利用措施。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天目湖、太湖湾、茅山、长荡湖、曹山、滆湖等山水资源,创新开发引领市场需求的高品质度假、康养等产品。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旅游度假区建设,制定旅游度假区相关扶持政策,优化度假区业态,提升度假区品质,推动创建更多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中华恐龙园、淹城春秋乐园、环球动漫嬉戏谷等主题公园与东方盐湖城、淹城野生动物园等景区,加大产品研发力度,不断优化产品业态,打造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高品质主题公园和旅游景区。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引导主题公园强化主题特色,促进差异化发展,放大主题公园集群优势。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中国大运河(常州段)文化资源,整合相关水系及沿线遗产、遗存资源,建设大运河生态人文景观廊道,打造大运河文化旅游精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严格控制中国大运河(常州段)沿线建设项目。鼓励建设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相关的文化展示、文旅线路、文旅设施以及各类公园绿地,丰富大运河的地域历史文化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