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香港自由行签证流程

地址: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在体育中心对面的烟草大楼往国棉厂方向,前面一点。  一、受理  (一)受理机关。  内地居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直接受理本辖区常住居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  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工作单位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的。也可由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60周岁(含)以上或者未满14周岁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旅游,如暂住户口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的,也可由暂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由其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二)申请条件。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地居民或者来内地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  l、亲属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或其随行家属,本人前往探望的。  上述“亲属”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2、赴香港或者澳门  3、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4、赴香港接受培训。  5、应聘赴香港就业。  6、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  7、驾驶往返香港或者澳门与内地的交通工具。  8、因其它非公务活动,如以个人名义从事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赴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面试等,确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  (三)申请材料。  l、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申请审批表》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统一式样(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自行印制,免费发放给申请人。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3、与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四)与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探亲。  (1)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或者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明。  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复印件。  (2)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3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旅游。参加港澳游旅行团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交验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商务。  (1)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免交此证明。  (2)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3)申请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的商务签注的,申请人所在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应向直辖市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备案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确有需要派人员经常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本单位人员无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非法活动被遣返的记录。  4、培训。赴香港接受培训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就业。应聘赴香港就业者或者其随行家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就学。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的,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其它。因其它非公务活动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与从事该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  (五)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该意见由工作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签署,该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等。具体要求如下:  l、国家公职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14周岁儿童,免交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但需提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其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本人无须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内地居民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或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事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以及申请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六)受理工作内容。  l、查验身份。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面见申请人,查验身份证件,核对申请人身份;对比查验原件与复印件。  申请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或者身患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人年龄未满14周岁的,须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同提交申请,或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办申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交验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验收申请表与申请材料。查验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出具的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是否规范;各类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要求,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经查验合格后收取申请材料,在有关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签名;认为有疑点的,应进行必要的询问。经查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人员应要求申请人补充所缺材料。  3、录入资料,出具回执。对申请人依据本规范履行申请手续的,经初步审核后,受理人员应当受理,并将申请人基本资料录入计算机,采集照片,核查是否属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或者曾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非法活动人员、是否有申领通行证记录。核查无误后,根据申请人需要和本规范规定,拟定签注的种类、签注有效期、进入次数、每次停留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出具回执。自回执发出之日起计算工作时限。  4、调查核实,报送审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有无弄虚作假情形。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的相应栏内签署意见;报送审批机关。  二、审 批  审批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做出审批决定。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其它非公务活动的申请,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出审批决定。  三、签 发  (一)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经批准后发给通行证和与事由相应的签注;持有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经批准后发给与事由相应的签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签发通行证,同时附发相应签注;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签发签注。  (三)往来港澳签注根据申请事由分类签发,签注种类、签发对象、有效期、进入次数、每次停留期限、(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  l、“探亲”签注。发给赴香港或者澳门探亲的人员。该签注分为1个月一次、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三类。持多次签汪的,无每次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探望配偶的,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  申请人年龄未满14周岁或者60周岁(含)以上,或者探望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申请人需要发给3个月一次签注或者1个月一次签注;  其他申请人,发给1个月一次签注。  2、“商务”签注。发给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人员。该签注分为14天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3年多次四类。持多次签注的,在有效期内每次在目的地停留不超过14天,(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3、“乘务”签注。发给驾驶往返香港或者澳门与内地的交通工具的人员。该签注有效期为1个月至12个月,多次进入有效,在有效期内每次在目的地停留不超过14天,(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4、“培训”签注。发给赴香港接受培训的人员。多次进入有效,无每次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有效期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确定。  5、“就业”签注。发给应聘赴香港就业的人员。多次进入有效,无每次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有效期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工作类“进入许可”确定。  6、“就业者家属”签注。发给应聘赴香港就业的人员的配偶和子女。有效期、进入次数、每次停留时间、首次进入截止期限的填写方法同就业签注。  7、“旅游”签注。发给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人员。有效期为7天或者14天,一次进入有效。特殊情况下,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30天的一次进入有效签注。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8、“学习”签注。发给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的人员。签注多次进入有效,无每次停留时间限制;赴香港签注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有效期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确定;赴澳门学习签注有效期根据学生实际就学时间确定,最长为l年,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9、“其它”签注。发给因其它非公务活动确需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人员。有效期为14天或者1个月、3个月,一次进入有效;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