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经营经营范围作出详细的列举规定,主要有以下4种:
1、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3、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如红色教育、禅宗文化、茶文化等主题的旅游活动);
4、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如技术、信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章规定,成立合作社必须符合以下5个条件:
1、有5位以上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其次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2、有合作社的章程,在成立前草拟一份合作社的章程,要符合《中华人民***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
3、有组建好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比如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等,可参照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
4、有确定好农业合作社的名称,固定的住所。
5、有确定好成员的出资数额、方式。
百度百科-收藏 267 242 中华人民***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