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经营经营范围作出详细的列举规定,主要有以下4种:

1、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3、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如红色教育、禅宗文化、茶文化等主题的旅游活动);

4、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如技术、信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章规定,成立合作社必须符合以下5个条件:

1、有5位以上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其次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2、有合作社的章程,在成立前草拟一份合作社的章程,要符合《中华人民***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

3、有组建好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比如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等,可参照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

4、有确定好农业合作社的名称,固定的住所。

5、有确定好成员的出资数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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