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巜中华人民***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释义本条是关于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虚假宣传和误导旅游者、第二十四条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第五十六条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法律责任规定

一、执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为“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作如下理解:一是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三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是对本法的具体规定。除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应由旅游主管部门作出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照本条规定对“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是根据《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向合格供应商订购商品和服务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的这两种违法行为具有执法权。

二、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三种: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旅行社虚假宣传的阶段主要是在包价旅游等合同的订立前,目的是促成旅游者与其交易。旅行社从业人员在旅游行程中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进行再次消费的行为,也包括在内。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判断标准:一是只要旅行社编造事实,虚假宣传,或者虽没有编造事实,但隐瞒重要事实,使用含糊的语言,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均构成违法行为。二是依法律、立法本意及通常理解困难时,应根据旅游者的一般理解为标准,而不是根据旅行社的理解。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实践中,旅行社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许多景点,但实际上有些景点只是路过,因未提前向旅游者明确告知,造成旅游者误以为是游览项目。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因此,判断该违法行为的重点是供应商是否合格,具体参照第三十四条的解读。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十八条还对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的范围、限额等作出了规定。旅行社没有按照规定投保,包括没有投保、没有足额投保、投保范围不符合规定等情形。

三、法律责任

首先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机关部门责令旅行社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其次给予行政处罚。

1.对旅行社的行政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两档。第一档,根据违法所得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处罚:一是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罚款,罚款的幅度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裁量。二是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处以罚款,罚款的幅度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二档,情节严重的,再根据情节,适用以下两种不同种类的处罚:一是情节稍轻的,责令停业整顿;二是情节很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对违法旅行社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只有一档,即处以罚款,罚款的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由作出处罚的部门根据情节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