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活动、旅游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突出滨海特色和口岸优势,将珠海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游客集散地和滨海国际休闲旅游目的地城市。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作为重要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五条 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旅游推广、公***服务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发改、价格、商务、自然资源、建设、文化、体育、应急管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旅游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财政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服务、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资源保护。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第七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第八条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保障,鼓励旅游志愿服务组织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帮助。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第九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区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区旅游发展规划。第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相关部门编制与旅游产业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求。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具有旅游观光功能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用地,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海域海岛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参与旅游项目建设。第十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文化、文物、统计、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第十五条 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推动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同发展,促进滨海旅游、乡村旅游、会展旅游、工业旅游、康养旅游、体育旅游、科技旅游、红色旅游等旅游业态创新,推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发掘珠海经济特区文化、海洋文化、香山文化等文化内涵的旅游资源;大力发展博物馆、名人故居、美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旅游项目。第十八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推广计划,组织宣传和推广本市旅游整体形象、重点线路和资源、特色产品。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授权旅游经营者使用本协会的优质服务推荐标志,引导会员开发旅游产品。第十九条 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旅游业的合作和旅游业务创新发展,支持香港、澳门资本投资本市旅游项目,推动本市与港澳之间游客入境便利化。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港澳相关机构合作,建立健全与港澳的旅游合作机制。第三章 旅游公***服务第二十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发挥大数据统计分析、宣传推广、行业管理和公***服务等功能;建立旅游实时监控和指引系统、旅游投诉维权系统等,搭建旅游自助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