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的人身伤害怎么赔偿诉讼?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
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
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某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
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
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经
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
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
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景区的安全取决于景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