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全市宏观经济运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分析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拟订综合性及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策建议;提出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议,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国内国际区域合作。
(四)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研究投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统筹安排市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建设基金和中央、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计划;汇总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国家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提出投融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提出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重点和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承担全市规划重大项目、重要工业基地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按规定权限核准、备案企业投资项目;负责审核上报需要国家、自治区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负责能源规划和项目建设。
(六)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及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引导外资投向;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七)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管理粮食、食糖、食盐、棉花、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南宁市储备;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协调重大项目问题。 (八)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能源、交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能源、交通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工业、服务业、现代物流业、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工业、服务业、现代物流业、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
(九)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提出地区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及政策措施,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研究应对气候变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拟订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开发利用规划及政策,综合协调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
(十)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卫生、民政、体育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
(十一)贯彻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南宁市价格和收费的立法建议,起草价格和收费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南宁市价格和收费政策;拟订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分工管理目录和收费管理目录;负责监测和预测全市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进行全市价格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价格改革措施;组织实施南宁市价格和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商品、服务价格与收费标准;组织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开展价格公***服务。
(十二)依法实行价格监管,维护价格秩序;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审理价格违法案件;按规定权限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组织实施价格成本调查和价格成本监审;组织实施价格认证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十三)组织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研究工作。起草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参与或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