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修订新工会法办法
广东修订新工会法办法内容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工会在广东地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
三、工会权利与职责
1. 工会应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 工会应当发挥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倾听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反映职工的呼声和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 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促进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4. 工会应当积极开展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关心职工的生活和福利,增进职工的团结和互爱。
四、工会组织建设
1.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2. 工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组织化程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
3. 工会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教育,提高会员的素质和能力,增强会员的组织纪律性和责任感。
五、工会经费审查
1. 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审查制度,对工会的经费收支进行审查监督。
2. 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产生,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审查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3. 工会应当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六、女职工委员会
1. 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 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决策和协调工作,为女职工提供服务和支持。
3. 工会应当关注女职工的职业发展、健康和权益保护等问题,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七、法律保护
1.工会及其成员在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国家保护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3.工会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