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十五”禁止边境活动通知
西藏被称为世界屋脊,最高的山峰,几乎都是高海区。其雄伟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千百年来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是绝佳的旅游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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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藏自治区边境活动的“十五条禁令”
宣布
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现将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禁止行为通知如下:
1.严禁未持有效边境通行证或相关批准文件进入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区、特定边境地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有“闲人免进”标志的区域。
二、严禁拒绝或逃避边防检查和管理。
3.严禁伪造、涂改、买卖、骗取或冒用各类边境通行证证件。
四、严禁组织或运送、容留、藏匿无有效边境通行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的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
五、严禁资助、协助、组织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为偷越国(边)境者提供条件。
6.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边境管理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从事测绘、勘探、采矿、伐木、爆破、科学考察、登山、拍摄等活动。
七、严禁携带、携带、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报纸、书籍、图片、音像制品、电子产品等违禁物品。
八、严禁在边境地区进行“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以及擅自处置不明航空器、漂浮物、漂浮物或其他可疑物品。
九。严禁在边境地区猎捕、捕捞、采集和走私国家保护的珍稀动植物。
十、严禁破坏或移动、拆除国(边)境交通、通信、水利、水文、电力、测绘、边防、国土资源保护等设施。
11.严禁破坏、移动、拆除国(边)境标志和标示国(边)境的方向性物体,严禁擅自搭建影响国(边)境走向或者清晰度的设施,严禁刻划、涂改国(边)境标志。
十二、严禁破坏边境地区军事设施,干扰军事通信,盗窃军事通信线路和设备,冲击军事禁区,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
十三。严禁通过拍照、录音等方式获取边境地区相关机密信息。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十四、严禁阻碍、辱骂、侮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十五、严禁从事其他危害边境秩序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厅西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