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2014)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对旅游公***服务、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管和旅游形象推广进行统筹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经国家和本市确定的特定旅游区域管理机构可以对本区域旅游公***服务、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管和旅游形象推广进行统筹协调。
主要景区(点)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秩序维护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三、将第十条修改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本市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的开发,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创新文化旅游、会展旅游、体育旅游、水上旅游、乡村旅游、医疗旅游、老年旅游、研学旅行等旅游产品,推动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同发展。
本市在区域开发中应当统筹考虑城乡居民休闲度假需求,加强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合理优化布局,营造城乡居民休闲度假空间。
本市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建设用地以及用海和海岸线占用需求。”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本市推进完善旅游公***服务体系,为旅游者提供高效的信息咨询服务、安全保障服务、交通便捷服务、便民惠民服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旅游监测和旅游公***信息服务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景区(点)、线路、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等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根据需要设置旅游咨询中心;推进旅游公***服务进社区,加强对社区的旅游宣传,为社区居民旅游出行、旅游投诉维权提供便利。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旅游者集中场所推进公***卫生设施及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无线局域网络覆盖,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旅游服务功能。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公***服务。”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科学的旅游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全市旅游产业监测。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信息。”六、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领导,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旅游安全联动机制,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旅游突发事件。
公安、消防、卫生计生、食药监、质量技监、交通、绿化市容、旅游、商务、文化、体育等依法负有审批、处罚等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旅游安全监督管理,逢重大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进行重点安全检查。”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市推进发展邮轮、游船、游艇等水上旅游,加大水上旅游公***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力度,推进水上旅游航线和产品开发,加强水上旅游的宣传和推介。
市旅游、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口岸服务、水务(海洋)、海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水上旅游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交通、口岸服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邮轮、游船和游艇码头的建设,完善相关的旅游服务功能和配套设施,协调口岸监管部门提高口岸通关服务和综合管理水平。
市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旅游、交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水上旅游服务标准。旅游、交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旅游市场监管,引导水上旅游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