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对残疾人保障的义务。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做好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工作,检查和督促本办法的施行。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同做好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具体机构负责残疾人工作,利用社区资源开展适合于残疾人的服务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助残活动,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第七条 制定法规、规章和公***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第八条 残疾人事业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市、区彩票公益金的本级使用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残疾人事业。捐赠人捐赠财产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

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依法开展残疾人事业资金募集和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保证募集的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健全新生儿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提高人口素质和预防残疾发生。第十条 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社会保障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采取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当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应当给予定额生活补助;

(三)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范围;

(四)对因重大疾病、灾害、就学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且未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的残疾人家庭,应当给予特别救助;

(五)对本人无收入或者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度残疾人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中,对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当单独施保,全额发放低保金;

(六)对符合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改造其住房;

(七)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国家规定给予政府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国家规定给予政府补贴。

对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政府补贴。第十三条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残疾评定,免费发放《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证》。残疾评定实行免费制度。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

(一)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免费乘坐公***汽车(含专线车)、电车、轨道交通和轮渡;

(二)搭乘公***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辅助器具;

(三)存车处免费存放肢残人的代步车辆;

(四)按照水陆运送平常信函方式寄送盲人读物免交邮费;

(五)免费向市民开放的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入场,并设置明显标识;

(六)免费进入公园、风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