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方式进行营销业绩奖励,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以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方式进行营销业绩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区分雇员和非雇员,适用的税目不同。
(1)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奖励的对象如果是非雇员,上述奖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