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从化市明珠工业园的优惠方面
(一)适用范围
1、汽车、摩托车及配件、日用精细化工、制药、食品、珠宝、新材料、机械及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动漫(原创)、现代物流(在物流园区内,由市经贸局、投资服务中心审核,报市政府认定)。
2、世界五百强企业、获省级知名商标以上企业、技术密集型和高新科技型企业(经上级科技部门认定)。
3、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地价)以上的其他工业企业、旅游项目(经市旅游局和投资服务中心审核,报市政府认定)。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且必须是在从化工商注册登记(三资企业和工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在从化税务登记并在从化缴税。
(二)适用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减免(即规费减免)
1、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新办项目(企业)免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土地登记费、房地产权登记费、工程测量费、水样测试费、公证费、避雷设施检测费等6项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的50%收取。
2、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新办项目(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报建的厂房(仓库)、物流仓储以及经营用房(物流园区内,下同)全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宿舍、办公楼等配套设施按5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报建的厂房(仓库)、物流仓储以及经营用房按5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宿舍、办公楼等配套设施不给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旅游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宿舍、办公楼等配套设施在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报建的不给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财政奖励
1、新办企业从投产纳税之日起给予财政奖励(按本办法规定年限执行,下同)。2008年12月31日前按企业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相当于企业所创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成市本级财政部分,下同)的100%奖励给企业作发展基金(享受时间不超过2年);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按企业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的50%奖励给企业作发展基金(享受时间不超过3年)。
2、以租赁(厂房)形式兴办的项目(企业),在租赁生产经营期间,暂不享受财政奖励;在该企业购地或购厂房并竣工投产(开业)后,作新办项目(企业)享受财政奖励优惠,其租赁期间的财政奖励一并兑现并计入享受财政奖励的优惠期限。
3、旅游项目从开业纳税之日起,2008年12月31日前按企业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的80%奖励给企业作发展基金(享受时间不超过2年);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按企业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的40%奖励给企业作发展基金(享受时间不超过3年)。
(四)办理程序
1、规费减免办理程序。项目投资购地后,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到市投资服务中心提出规费减免申请。市投资服务中心以项目报建为依据,办理规费减免审核呈报手续。
2、财政奖励申办程序。新办企业在纳税之日起到市投资服务中心办理企业纳税备案手续,一年后提出享受财政奖励申请。市投资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兑现。
3、项目投资强度和建设期,由市投资服务中心会同市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建设市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核;若项目未能按投资强度和建设期限要求进行建设和竣工的,必须补缴所减免的规费金额(具体由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
(五)投资服务
1、市投资服务中心负责项目所涉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项目工程进展的累总统计,规费减免和财政奖励等相关政策的审核,受理投资项目在筹建过程中的投诉等跟踪服务工作。
2、对财政奖励给企业的发展基金和奖励给项目引荐人的奖励金,每年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由市投资服务中心按市政府的的批复,向市财政申请直接支付给企业和项目引荐人。 财政奖励资金,先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专款兑付,然后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市财政根据镇(街)、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结算分担。
3、对重点项目实行市级领导联系责任制,确定专人协调,跟踪落实,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4、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及时协调帮助投资者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解矛盾和纠纷,监督合同的执行。
5、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人才。新办企业引进、招聘各类高级专业人才,在入户(包括其家属)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安排(由企业提出申请,市投资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二、项目引荐奖励方面
(一)对符合本优惠政策的引进项目,按引进项目第一年度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的5%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招商引资奖励的办理程序、计算方式和支付办法。
1、项目引荐人在引进项目或企业(包括租赁厂房投资建设的项目)签约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投资服务中心申请,并按要求填写《从化市招商引资引荐人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必须其本人亲笔签名)。
2、市投资服务中心收到申报资料经审核后,呈市政府审定。
3、在企业建成投产(开业)并纳税一年后,由市投资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确定引进项目纳税额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计算引资奖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