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指导区县旅游工作。

(二)拟订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指导本市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推动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境外、外埠驻本市旅游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旅游签证的管理;承担特种旅游相关工作。

(六)拟订旅游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标准。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