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形式包括哪三种
旅游合同形式包括哪三种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资料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资料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口头形式所谓合同的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谈话或口头表述的形式订立合同,包括当面交谈、电话联络等。3、v其他形式v所谓其他形式,是指采用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订立合同的形式。其他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作意思表示。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也就是以预设的方式对合同表示认可。
包价旅游合同的形式大多属于格式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包括哪些内容?找法网 其他合同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资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专案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和形式,以及旅行社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说明义务的规定。
在各国立法例上,包价旅游合同的名称不同。德国、日本称为“旅行契约”、“旅游契约”;欧盟称之为“一揽子包价旅游合同”,英美国家多称之
为“一揽子旅行、一揽子旅游、一揽子度假”等,以突出旅游由多项给付结合的特征;《关于包价旅游合同的布鲁塞尔公约》则称之为“组织包价旅游合同”,突出
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活动的行为特征;我国旅游界习惯上将此种合同称为“包价旅游合同”,侧重强调旅游的总价支付特征。本法采纳了这一名称,强调的也是招
徕、组织、提供多项服务、总价支付的特征。
关于包价旅游合同,还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安排行程是包价旅游合同的必备要素。行程安排是包价旅游合同区别于委托、居间等合同的根本点。旅行社一些单项或多项代订等经营活动,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
(二)旅游经营者根据旅游者所定计划来安排行程,虽不是“主动和预先组合旅游服务”,但应该属于包价旅游合同的范畴。
(三)包价旅游合同没有关于旅游时间的限制。“一日游”通常不会超过二十四小时,也不涉及过夜问题,但却具备安排旅游行程、提供两项以上服务等特征,实践中也亟须法律规范。
(四)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服务既可以是旅行社自己提供,也可以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
旅游开始前旅游合同如何解除,旅游合同求偿权包括哪些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责任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责任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包价旅游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旅游者姓名、证件号(参团的所有人)出发时间、返程时间、行程名称、人数、团费等等。反正是该填的选项都是很有必要的仔细商量填好,作为旅游者本身如因贪图省事不填,一旦产生纠纷旅行社正反都可以推卸责任。合同外还需要有详细的行程单作为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资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专案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旅游者姓名、证件号(参团的所有人)出发时间、返程时间、行程名称、人数、团费等等。反正是该填的选项都是很有必要的仔细商量填好,作为旅游者本身如因贪图省事不填,一旦产生纠纷旅行社正反都可以推卸责任。
包括内容有出发时间,乘坐航班到达时间,住宿酒店,包含早午晚餐,自费几顿,风景区门票,哪些门票要自理,旅游途中乘坐大巴什么牌子,坐多少人,自费的专案要一一的写出来,不能含糊,到时这方面的 猫腻奶嘴大了,还有购物等{这是 比较主要的}因为旅行社的团费低,所以他们会靠购物来弥补他们的团费,而且旅游途中购买的物品基本上都些假和伪劣多数,花了大价钱而买不到真实的东西,游客就会上当,所以你一定要看清里面的内容。。。。
这里所称的旅游合同,是指包价旅游合同,不包括自由行合同和代办合同。
通常情况下,旅游合同应当包括书面的合同文字、书面的旅游行程和书面的注意事项三个部分。至于这三个部分的内容整合在一起,还是分头制作,由旅行社自己决定,但必须符合《旅行社条例》第28条及其第36条的规定。
一、关于旅游合同文字。旅行社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旅游合同文字,也可以采用旅游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同制作的文字。目前仍有不少旅行社使用《条例》颁布前的合同文字,合同缺项相当严重,应当引起旅行社的高度重视。
二、关于旅游行程。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核心部分,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权利义务的集中体现。目前旅游纠纷的发生,大多也是集中于此,主要原因是旅行社对相关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有权利失衡的条款。
三、关于注意事项。要制作注意事项,主要体现旅行社已经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许多纠纷发生的原因,就是旅游者指责旅行社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旅行社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作为书面旅游合同重要组成的文字、行程、注意事项等内容,必须得到旅游者的签名,否则就没有任何意义,等同于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纠纷发生,旅行社的一切努力将付诸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