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旅游出港时禁带哪些物品

 入境报关须知

一、申报

(一)红线通关

入境旅客携带管制或限制输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应申报事项者,应填写「中华民国海关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并经「应申报台」(即红线台)通关:

1、携带行李物品总价值逾免税限额新台币2万元或菸、酒逾免税限量(卷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丝1磅、酒1公升。未成年人不准携带)。

2、携带外币现钞总值逾等值美币1万元者。

3、携带新台币逾6万元者。

4、携带黄金价值逾美币2万元者。

5、携带人民币逾2万元者(超过部分,入境旅客应自行封存於海关,出境时准予携出)。

6、携带水产品或动植物及其产品者。

7、有不随身行李者。

8、携带无记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汇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国或外国行使权利之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逾等值美币一万元者(如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科以相当於未申报或申报不实之有价证券价额之罚锾)。

9、有其他不符合免税规定或须申报事项或依规定不得免验通关者。

(二)绿线通关

未有上述情形之旅客,可免填写申报单,持凭护照选择「免申报台」(即绿线台)通关。

二、免税物品之范围及数量

(一)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其免税范围以合於本人自用及家用者为限,范围如下:

1、酒1公升,卷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丝1磅,但限满20岁之成年旅客始得适用。

2、非属管制进口,并已使用过之行李物品,其单件或一组之完税价格在新台币1万元以下者。

3、上列1、2、以外之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完税价格总值在新台币2万元以下者。

(二)旅客携带货样,其完税价格在新台币1万2,000元以下者免税。

三、应税物品

旅客携带进口随身及不随身行李物品合计如已超出免税物品之范围及数量者,均应课徵税捐。

(一)应税物品之限值与限量

1、入境旅客携带进口随身及不随身行李物品(包括视同行李物品之货样、机器零件、原料、物料、仪器、工具等货物),其中应税部分之完税价格总和以不超过每人美币2万元为限。

2、入境旅客随身携带之单件自用行李,如属於准许进口类者,虽超过上列限值,仍得免办输入许可证。

3、进口供馈赠或自用之洋菸酒,其数量不得超过酒5公升,卷菸1,000支或菸丝5磅或雪茄125支,超过限量者,应检附菸酒进口业许可执照影本。

4、明显带货营利行为或经常出入境(系指於30日内入出境2次以上或半年内入出境6次以上)且有违规纪录之旅客,其所携行李物品之数量及价值,得依规定折半计算。

5、以过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随身携带之自用衣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税携带外,其余所携带之行李物品依4、规定办理税放。

6、入境旅客携带之行李物品,超过上列限值及限量者,如已据实申报,应自入境之翌日起2个月内缴验输入许可证或将超逾限制范围部分办理退运或以书面声明放弃,必要时得申请延长1个月,届期不缴验输入许可证或办理退运或声明放弃者,依关税法第96条规定处理。

(二)不随身行李物品

1、不随身行李物品应在入境时即於「中华民国海关申报单」上报明件数及主要品目,并应自入境之翌日起6个月内进口。

2、违反上述进口期限或入境时未报明有后送行李者,除有正当理由(例如船期延误),经海关核可者外,其进口通关按一般进口货物处理。

3、行李物品应於装载行李之运输工具进口日之翌日起15日内报关,逾限未报关者依关税法第73条之规定办理。

4、旅客之不随身行李物品进口时,应由旅客本人或以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报关业者填具进口报单向海关申报。

四、新台币、外币、人民币及有价证券

(一)新台币

携带新台币入境以6万元为限,如所带之新台币超过该项限额时,应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银行申请核准,持凭查验放行;超额部分未经核准,不准携入。

(二)外币

携带外币入境不予限制,但超过等值美币1万元者,应於入境时向海关申报;入境时未经申报,其超过部分应予没入。

(三)人民币

携带人民币入境逾2万元者,应自动向海关申报;超过部分,自行封存於海关,出境时准予携出。如申报不实者,其超过部分,依法没入。

(四)有价证券(指无记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汇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国或外国行使权利之其他有价证券)

携带有价证券入境总面额逾等值1万美元者,应向海关申报。未依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者,科以相当於未申报或申报不实之有价证券价额之罚锾。

五、药品

(一)旅客携带自用药物以6种为限,除各级管制药品及公告禁止使用之保育物种者,应依法处理外,其他自用药物,其成分未含各级管制药品者,其限量以每种2瓶(盒)为限,合计以不超过6种为原则。

(二)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务人员携带之管制药品,须凭医院、诊所之证明,以治疗其本人疾病者为限,其携带量不得超过该医疗证明之处方量。

(三)中药材及中药成药:中药材每种0.6公斤,合计12种。中药成药每种12瓶(盒),惟总数不得逾36瓶(盒),其完税价格不得超过新台币1万元。

(四)口服维生素药品12瓶(总量不得超过1,200颗)。锭状、胶囊状食品每种12瓶,其总量不得超过 2,400粒,每种数量在1,200粒至2,400粒应向行政院卫生署申办样品输入手续。

(五)其余自用药物之品名及限量请参考自用药物限量表(doc档、pdf档)及环境用药限量表(doc档、pdf档)。

六、农畜水产品及大陆地区物品限量

(一)农畜水产品类6公斤(禁止携带活动物及其产品、活植物及其生鲜产品、新鲜水果。但符合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之犬、猫、兔及动物产品,经乾燥、加工调制之水产品及符合植物防疫检疫法规定者,不在此限)。

(二)详细之品名及数量请参考大陆地区物品限量表(doc档、pdf档)及农畜水产品及菸酒限量表(doc档、pdf档)

七、禁止携带物品

(一)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所列毒品(如海洛因、吗啡、鸦片、古柯碱、大麻、安非他命等)。

(二)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所列枪炮(如猎枪、空气枪、鱼枪等)、弹药(如炮弹、子弹、炸弹、爆裂物等)及刀械。

(三)野生动物之活体及保育类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制品,未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之许可,不得进口;属CITES列管者,并需检附CITES许可证,向海关申报查验。

(四)侵害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之物品。

(五)伪造或变造之货币、有价证券及印制伪币印模。

(六)所有非医师处方或非医疗性之管制物品及药物。

(七)禁止携带活动物及其产品、活植物及其生鲜产品、新鲜水果。但符合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之犬、猫、兔及动物产品,经乾燥、加工调制之水产品及符合植物防疫检疫法规定者,不在此限。

(八)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进口或禁止输入之物品。

注意

●入出境旅客如对携带之行李物品应否申报无法确定时,请於通关前向海关关员洽询,以免触犯法令规定。

●携带录音带、录影带、唱片、影音光碟及电脑软体、8厘米影片、书刊文件等著作重制物入境者,每一著作以1份为限。

●毒品、枪械、弹药、保育类野生动物及其产制品,禁止携带入出境,违反规定经查获者,将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野生动物保育法」、「海关缉私条例」等相关规定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