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旅游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旅游安全及相关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旅游活动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发展旅游新业态和全域旅游,促进区域合作,放大旅游业综合效应,推动旅游强省建设。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行业指导、监督管理和公***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普及旅游知识。第七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利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公***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全省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并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同意。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第十二条 利用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的,应当依法保持自然风貌、历史风貌和民族特色,保护文物古迹。重点旅游城镇的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应当统筹规划旅游功能,体现地方文化特色,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三条 利用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评价。第十四条 建设旅游设施、开办旅游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节能减排、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开发生态旅游产品;倡导旅游者采用低碳旅游方式开展绿色旅游、健康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