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设立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简称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挂深圳市文物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体育艺术、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文化、体育、旅游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文化体育艺术、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的行业管理;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发展。(三)承担对全市重大文化活动以及从事文化经营项目和演艺活动的机构的监管责任;依照权限承担对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以及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机构的监管责任。(四)承担文物管理、文物保护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五)负责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组织指导监督体育竞赛工作。(六)承担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责任,组织指导旅游宣传推广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工作。(七)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文化、体育、旅游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八)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旅游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九)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办公室。承担本局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新闻、保密、信访、督办、接待、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和发展规划拟订等工作;统筹落实本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机关党委(人事处)。承担党务、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社会保险、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统筹规划、组织指导优秀文体人才队伍建设;研究退役运动员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3.政策法规处(审批综合处)。负责政策与法制综合调研;拟订有关政策、法规草案;统筹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统筹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管理、标准化建设、流程创新与优化、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受理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政策咨询;依法开展有关审批并指导监督各区有关审批工作;承担文化市场统计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诉讼、听证、普法宣传等法律事务。

4.计划财务处。编制部门预算、政府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财务决算;核拨和监管政府支持文体旅游事业发展资金;负责财务、审计和文体事业统计;监管行政事业性资产;拟订市文体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参与市政府投资的文体设施基建的有关前期工作。

5.艺术处。拟订全市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市品牌艺术活动建设;指导全市艺术创作、生产、教育、评奖、研究以及直属艺术单位事业建设;指导全市美术馆业务建设,指导、扶持文艺表演团体。

6.公***文化处。拟订全市公***文化服务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推进全市公***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全市公***文化服务工作;推动全市群众文化品牌活动建设;指导全市公***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建设与行业管理。

7.文化产业发展处。拟订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推进相关重大项目建设;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公***服务平台建设;会同统计部门做好相关产业统计工作。承担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的日常工作。

8.广播电视处。承担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组织实施监听监看;依照权限监管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监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放映活动。

9.群众体育处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健全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组织指导国民体质测定、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监管健身气功活动;组织非奥运项目训练、赛事和活动。承担体育总会日常工作。

10.竞技体育处。承担竞体项目布局、业余训练、学校体育及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和管理;组织运动队的备战和参赛工作;组织管理市级以上重大体育竞赛和反兴奋剂、体育科教工作。

11.体育产业发展处。拟订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推进相关重大项目建设;指导体育产业基地和公***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协调市场化运作的体育赛事;会同统计部门做好体育产业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属文体场馆运营及日常维护。

12.旅游推广促进处。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拟订旅游形象宣传计划;促进旅游投资和项目开发;指导开拓海内外旅游市场,开展区域旅游合作;组织协调重大旅游节庆盛事活动;组织开展游客咨询服务工作。

13.旅游行业管理处。拟订和组织实施旅游业服务规范与监管标准;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市场秩序;承担旅游安全综合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业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指导、扶持旅游协会工作。

14.对外文化交流处(港澳台文化事务处)。依法指导和管理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业的对外(港澳台)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对外(港澳台)交流与合作项目;办理涉外(港澳台)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核报批;承担本系统外事工作。

15.执法监督处(深圳市文体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总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行政单位。

法律依据:

《公***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 公***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