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发布《关于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经营区内的海外旅游业务,具体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和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旅游度假区申报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其前提是本度假区开发建设已具有一定规模,区内已建成投产的项目的总投资额累计超过1亿美元,具有接待海外旅游者和开展海外旅游业务的基本条件。第三条 国家旅游度假区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中方企业原则上应是一家本度假区所在市(地区)现有的实力强、信誉好的第一类旅行社。第四条 国家旅游度假区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其外方企业应是国际上主要从事度假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或者是每年向中国境内旅游市场输送5000名以上旅游者的旅行社。一家外方企业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国家旅游度假区内与中方企业合资开办一家旅行社。第五条 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可以适当吸收境外旅行社和境内第一类旅行社参股,***同投资经营。中外双方可分别吸收超过一家以上的旅行社组成合资伙伴参与合资。第六条 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度假区内,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其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传真机、打字机、复印机各不少于1部,直线电话不少于4部,汽车不少于1辆。

(二)拥有不少于25人的外联人员及翻译导游。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美元或等值的外汇人民币,中方企业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1%。

(四)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入10万美元或等值的外汇人民币作为营业保证金,该项营业保证金由合资双方按投资比例分摊。第七条 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其合资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第八条 在国家旅游度假区试办阶段,每个国家旅游度假区原则上只批准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第九条 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其经营范围是:

(一)主要经营来本度假区度假海外旅游者的招徕、接待业务。

(二)可以兼营来本度假区观光度假的我国国内旅游接待业务。

(三)可以兼营以本度假区作为目的地之一的海外旅游者来华旅游的招徕业务。

(四)可以兼营本度假区内的其他旅游业务。

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不得超出以上四条范围经营,并不得在境内其他地方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第十条 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所在市(地区)旅游局联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提交项目建议书;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对审查同意者,提出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对审查合格者,发给批准项目建议书的文件。

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中方合营单位的名称、旅行社类别、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主管单位名称。

2.外方合营对象的名称、注册国家(地区)、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

3.合营企业的总投资额、注册资金及合营双方投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合营企业的招徕、接待人数及效益预测。

4.主要附件:

(1)本度假区的开发建设状况,包括已建成投产项目的名称、投资额,说明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中方企业的资格介绍,说明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

(3)外方企业的资信调查和资格介绍,说明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

(4)合营双方的合资意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