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老人旅游新规定

60岁以上老人旅游规定如下:

1、老年旅游的服务对象是指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旅游产品消费者,并对老年旅游产品要求、旅游者招徕、合同签订等各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提出了“全国标准”。

2、旅行社在与老年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应采集老人个人健康、紧急联络人等详细信息,并请旅游者当面签字,75岁以上的老年旅游者应请成年直系家属签字,并应由成年家属陪同”。

3、连续乘坐汽车的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每个景点应安排充裕的游览时间。此外,包机、包船、旅游专列和100人以上的老年旅游团应配备随团医生服务的规定。

旅游者招徕:

1、应根据老年旅游者的生理特点推荐适宜的旅游产品,并向老年旅游者说明某些旅游活动对身体条件的限制性要求。

2、应根据老年旅游者的生理特点推荐适宜的旅游产品,并向老年旅游者说明某些旅游活动对身体条件的限制性要求。

3、应详细说明并书面提供合同价格所包含的旅游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旅游目的地景区景点对老年人的门票优惠政策等情况。

4、应采集老年旅游者详细信息,包括个人健康情况、个人通讯方式、紧急联络人信息,并请老年旅游者当面签字,75岁以上的老年旅游者应请成年直系家属签字,且宜由成年家属陪同。

综上所述,老年旅游的服务对象是指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旅游产品消费者,并对老年旅游产品要求、旅游者招徕、合同签订等各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提出了“全国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