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手段是政府管理部门的主要手段旅游政府部门采取的是怎样的手段
1.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政府管理部门的主要手段,旅游政府部门采取指导性与指令性计划,监督和解决旅游发展中的环境问题。政府管理部门有责任改善基础设施,对新建旅游企业或项目必须审批、对全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规范性考核、服务质量大检查、鼓励新闻机构舆论监督等。
旅游业是以利用旅游资源的产业,在市场经济下,资源与环境均应纳入生产成本,实行有偿使用。政府管理部门应制定全面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对资源与环境的消耗做出定期评估,用经济杠杆提高经营者的资源与环境保护意识。具体措施包括:开征旅游税、资源补偿税、建立旅游发展基金、政府发放环保补贴、信贷优惠与信贷控制、生疏环保押金、保证金及保险金、落实排污收费制度和污染赔款、罚款制度。
如我国在旅行社行业内实施的质量保证金制度就有力地保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行业内企业之间、企业内部奖优罚劣,也有利于调动企业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
除了对相关企业进行管理外,政府自身也可调整旅游发展思路,引导社会重视环境。如浙江省将建设生态省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列入考核各级政府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这一举措将结束一贯以来全国通行的从传统经济指标考核政绩的历史,而开始用绿色GDP反映经济发展中的资源和环境代价。在重视硬环境建设的同时政府部门也要重视软环境的建设。软环境的建设是指整合旅游地的活文化,通过对历史文化的挖掘、对民族文化的展现、对民俗文化的编排等各种方式体现出来,以突出旅游地形象,提高其独特性,增加其亲和力,从而提高其对旅游者的吸引力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魏小安,2002)
如桂林市,它是中国旅游目的地的“重中之重”,在数十年的旅游发展经验教训中认识到要“跳出旅游抓旅游”,要引导当地居民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强化了“人人是形象,处处是环境”的旅游意识。
2.法律手段
法律法规是管理的依据,旅游组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利益各方的行为,为旅游者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我国旅游业起步较晚,法制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在旅游发展初期较为突出。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渐完善以及旅游业的不断发展,这个问题已得到缓解,国家及地方都加大了立法步伐和执法力度,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如《文物保护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但旅游业的环境管理和一般意义上的环境管理相比,所涉及的面更广,因素更复杂,仅借助这些法律法规或一些地方性的保护条例来处理各项违法事件,操作起来会觉得相关规定内容少、不成体系且缺乏针对性。这给当前旅游业的环境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和一定程度上的混乱,有时多法适用相互抵触,有时甚至无法可依,严重阻碍了旅游的正常发展。因此,有关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旅游法》、《旅游业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便和已有的制度配套完善。
虽然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来防治旅游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行政手段渐渐被法律手段代替,但是有些管理人员仍然环保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应加强法律法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