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局的机构职能
(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乡旅游经济发展,编制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综合平衡区县(自治县)旅游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自治县)旅游经济发展工作。
(二)贯彻执行旅游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旅游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三)指导并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整合、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按照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对旅游设施建设、旅游景区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提出建议。
(四)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和营销战略、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推进旅游产业结构调整和扶持旅游新业态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市旅游节庆活动;指导全市旅游招商引资、旅游建设项目策划等工作,组织协调三峡库区旅游对口支援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旅游线路和红色旅游资源普查、策划规划、开发保护工作;指导和促进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开发营销;引导旅游休闲度假。
(六)负责全市三星级饭店复核,四星级饭店和3A、4A景区评定复核;五星级饭店、5A景区初评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对委托区县(自治县)行使的三星级饭店评定和国内旅行社审批的复核监督。
(七)组织实施旅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旅游业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
(八)推动全市国际旅游交流与合作,负责市内旅游单位派驻境外机构及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市内开设旅游机构的审核转报及管理;负责对旅行社(出境、入境和国内游)的监督管理,及外商、港澳台投资旅行社准入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十)负责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推进全市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
(十一)统筹、协调全市假日旅游工作及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制定全市旅游人才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职业培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