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中遭遇洪水导致旅游行程改变,旅游者可以向旅行社索赔吗?

不可以。《合同法》第117 条第1 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旅行中突然遭遇洪水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旅行社违约的,即使给游客造成了损害,旅行社也无损害赔偿的法律义务;因为违约损害赔偿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而不可抗力表明当事人对违约事实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但游客可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已交费用。但一旦发生不可抗力,旅行社也应尽到一定的义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7 条规定,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旅游法》第67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