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枫树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溪市市树枫树的保护,促进依法管理和科学利用,推动生态立市、文旅兴市战略实施, 突出“枫叶之都”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枫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枫树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槭树科槭属树种。第四条 枫树保护应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规划、分区管理,强化保护、永续利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的枫树保护规划,完善相关制度,保障保护经费,统筹做好枫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市、县(区)林草部门是枫树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枫树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枫树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枫树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枫树保护管理工作,鼓励制定村规民约保护枫树。第六条 枫树实行管护责任制。负有枫树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人、景区经营者及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为枫树管护第一责任人。

(一)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国有林场、景区景点管理范围内的枫树,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二)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枫树,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三)主要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属集体所有的枫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护;

(四)其他区域由护林员负责责任区内枫树的日常巡护。第七条 管护责任单位和护林员发现破坏枫树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枫树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枫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八条 枫树的保护管理及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保护离任审计内容。落实林长责任制。第九条 枫树保护实行分区管理和挂牌保护。

(一)本市有枫树资源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旅游景区景点、主要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区域应划为枫树重点保护区。主要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枫树重点保护区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界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重点保护区以外的,为枫树一般保护区;

(三)对具有观赏价值的枫树单株、单丛或者成片区域进行挂牌保护。第十条 枫树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重点保护区内重点整治下列行为:

(一)盗伐、盗挖、滥伐、滥挖枫树的;

(二)剥皮、掘根、折枝等损坏枫树的;

(三)其他危害枫树生长和损害枫树的行为。第十二条 一般保护区内的天然林,森林经营采伐应当保留胸径5cm以上枫树。采挖枫树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挂牌保护的枫树应当重点保护,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整治行为外,还应当整治下列行为:

(一)向挂牌枫树旁排放污染物、采石取沙、使用明火等行为,破坏其生长环境的;

(二)损坏枫树保护标识和保护设施的。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林草、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实施调查核准,对一般保护区内枫树集中连片区、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区域,评估后可以纳入重点保护区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征占林地时,应当避让挂牌保护的枫树;无法避让的 ,应当科学移植。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枫树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推动枫树资源与旅游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提高枫树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经济效益。第十七条 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枫树变色机理及气象因子变化规律、引进驯化扩繁新品种的研究,开展种质资源调查与基因收集,建立优良种质资源圃、基因库,有效保护物种多样性。创建苗木繁育基地,夯实枫树种质资源。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伐、盗挖枫树林木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5倍以下的枫树林木,并处盗伐枫树林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滥挖移植枫树林木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枫树林木,可以处滥伐枫树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折枝、剥皮、掘根等损毁枫树的,情节轻微的,应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枫树活立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