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可以如何使用
当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时候,一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可以动用质量保证金来对游客进行赔偿。
旅游活动中,通常是旅游者付费在先,旅行社提供服务在后,而旅游产品又不同于一般的有形产品,一旦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提供令旅游者满意的旅游服务,难以通过修理、退换、重做等方式挽回,主要依靠事后经济补偿解决。
目前,世界上对此普遍采用质量保证金制度,来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管。我国也一直采取这种方式,并在本条例中加以了完善。《条例》规定,旅行社成立时就要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
1、旅行社违反旅游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费用损失的;
3、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
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后作出划拨旅行社社质量保证金的决定,送达指定银行,由银行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或者当发生需要紧急救助费用的情况下,旅行社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作出决定后,由银行根据经决定的额度向指定账户支付。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政府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