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旅游备案登记证怎么办理流程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二、设立条件
1、设立社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并应当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设备,至少包括: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旅行社分社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
4、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其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标明“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5、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三、备案登记应提交资料(一式四份)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分社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设立社设立分社的申请文件;
4、分社负责人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5、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明必须是旅行社自有产权;租赁合同必须以设立社名义签署,合同签约人必须是设立社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被授权人必须是本社的正式职工,并附上授权委托书和《劳动用工合同》。)。
7、《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可在“长沙旅游网文档下载”中下载);
8、设立社与分社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各项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受理申请部门核对,均应对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名,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备案登记程序
1、旅行社设立分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并同时以设立社总经理帐号在湖南“9000.com.cn”诚信旅游管理系统上进入进行网上备案登记。
2、设立社在网上备案的同时,自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备案登记应提供的所有资料到分社所在地区、县(市)旅游局进行备案,由设立分社所在地区、县(市)旅游局对备案的分社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查验。
3、设立社在分社所在地区、县(市)旅游局备案后持分社所在地区、县(市)旅游局签章后的资料到市旅游局备案。
4、设立社持经市旅游局签章后的备案资料到省旅游局办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5、外省旅行社申请在我市设立旅行社分社的,不在网上申报,其它申报备案程序与本省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