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约五十岁阿姨进行非法交易,女方收钱后逃走,男生报警后结果如何?
在广西柳州,18岁的男孩小潘约了47岁的女子黄某在宾馆进行非法交易,两人约定:由小潘支付600元给黄某,黄某提供服务。
待小潘开好房间后,黄某按照约定来到宾馆,但2个小时后,黄某却以出去吃宵夜为由离开了宾馆,然后就再也没有回来了。小潘见状要求黄某退还50元,但遭到黄某拒绝,于是,小潘一气之下向警方报警。目前,两人因涉嫌卖淫嫖娼,均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据悉,小潘和黄某在被抓之前也有过交易,只是这次因为费用的问题产生争议被抓。
这则新闻让人看了也是瞠目结舌,小潘才18岁就已经走上了违法的道路,并且还是如此隐晦的违法行为,不知道其父母知道后会作何感想?这么年轻,去找个女朋友多好,为何要找年纪比自己大这么多的失足妇女来满足自己的生理需求?
那么,黄某“爽约”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违约行为?小潘是否有权要求黄某退还50元钱呢?在本起案件中,从公开信息来看,男孩小潘与女子黄某就卖淫嫖娼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小潘为此还支付了600元嫖资,两人也在宾馆完成了非法交易行为,两人的行为属于以金钱为媒介的卖淫嫖娼行为。
对于卖淫嫖娼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明确规定,无论是卖淫者还是嫖娼者,均应当受到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
由此可见,卖淫嫖娼行为属于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正因为如此,小潘和黄某的卖淫嫖娼行为虽然是两个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进行的民事行为,但两人的交易行为却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序良俗。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两人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男生报警后结果如下因此,即使黄某没有按照双方约定为小潘提供“包夜”服务,黄某的行为也不属于法律上的“违约”行为。同理,小潘也无权以黄某存在“违约”行为为由,要求黄某退还争议的50元钱。
另外,对于整个案件来说,小潘支付给黄某的600元钱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嫖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收缴并按照程序上交国库。
当然,对于小潘来说,虽然年纪轻轻就走上了嫖娼的违法道路,但这样的行为对其未来的身心健康肯定是不利的。不过,还是那句话,无论是男孩子还是女孩子,出门在外,还是要多洁身自好,不要因为一时的欲望而走上违法甚至是犯罪的道路,留下永久的人生污点,否则真等年纪大了,会后悔莫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