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不可抗力原因有哪些

按照旅游不可抗力的起因,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基本原因类型。

1.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在旅游服务贸易中,各种自然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故,都属于旅游不可抗力的范围,如达到一定强度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是客观的,而非任何人为因素造成的,其排除了原告和被告的过错因素,也排除了第三者及社会或国家的过错因素。

自然原因所引起的旅游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不可预见性,即人们对某些具有强大强制力的自然现象的发生无法事先预见;二是不可避免性,即自然现象所引起意外事故发生是客观而且无法避免的;三是不能克服性,即自然现象所引起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必然性,足以产生一般人无法抵抗的破坏性后果,即使当事人尽到一般善意之人乃至专业人员应尽的各种努力,也不能免除的损害。

2.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在旅游服务贸易中,各种社会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故也属于旅游不可抗力的范围,如战争状态、武装冲突、社会骚乱等。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同样排除了原告和被告的过错因素,也排除了自然原因或国家原因造成的过错因素。

社会原因所引起的旅游不可抗力也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不可预见性,即当事人对各种社会原因引起的意外事故无法预见;二是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即当事人对各种社会原因弓I起的意外事故无法避免,同时对其造成的损害经努力而无法免除;三是起因的社会性,即引起意外事故的原因来自于社会,而并非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也不是自然现象,第三者过错或国家行使行政或司法权力等原因所造成的。

3.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在旅游服务贸易中,由于国家行使行政、司法职能等某些特别原因引起无法履行旅游合同,也属于旅游不可抗力的范围。虽然目前对国家原因引起的旅游不可抗力尚无准确的界定,但由于有关的国际规则和法律法规,已明确将某些国家行为造成的损害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国家行为也是产生旅游不可抗力的原因。

在实践中,作为旅游不可抗力的国家原因,通常主要发生在合同关系领域,而较少发生在侵权责任领域,因此国家原因引起的旅游不可抗力也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不可预见性;二是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三是原因的国家性,即产生这一事件的原因来自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或司法权力,而不是由于当事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或自然现象所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