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哪些事项?
1、应提供旅游行程单,并在订立合同时告知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x0d\2、法律依据:《中华人们更***和国旅游法》\x0d\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x0d\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x0d\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x0d\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x0d\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x0d\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x0d\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x0d\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x0d\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x0d\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x0d\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