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俄边境旅游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本细则,旨在促进中俄边境旅游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中俄两国人民的友好交往和中俄边境地区的繁荣稳定。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俄边境旅游,是指经国家批准,由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组织和接待中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中俄双方商定并由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第四条 开展中俄边境旅游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是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旅游局和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地(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的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中俄边境旅游政策;

(二)协调中央有关部门处理中俄边境旅游中的政策性问题;

(三)指导有关省、自治区旅游局管理中俄边境旅游业务;

(四)审批中俄边境旅游项目和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

(五)监督检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开展情况;

(六)查处擅自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延长线路和停留时间以及增加承办旅行社等重大事件;

(七)处理其它应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处理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中俄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旅游局的职责为:

(一)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督促、检查并保障中俄边境旅游政策、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

(二)审核并向国家旅游局上报本地区有关口岸地(市)、县推荐的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三)印制、发放本地区边境旅游团名单表;

(四)负责边境旅游领队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边境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每年7月底前和下一年1月底前,向国家旅游局书面报告本地区上半年和全年中俄边境旅游统计数字和开展中俄边境旅游的情况;

(七)及时向国家旅游局(国际联络司)、外交部(领事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海关总署(监管局)报告本地区边境旅游业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第八条 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地(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为:

(一)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业务;

(二)推荐本地区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三)会同当地公安、外事、海关及工商等部门,及时查处中俄边境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四)按月向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报告本地区中俄边境旅游统计数字;

(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外办、旅游局报告本地区中俄边境旅游出现的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第三章 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设立第九条 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地(市)、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国家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

(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一、二类口岸,且设施完备,运行正常;俄方亦有条件相应的口岸;

(三)有可以承办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四)具有接待外国旅游者的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设施;

(五)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

(六)中俄双方有关地方政府均同意开办边境旅游项目,双方旅游部门签订有意向性协议;

意向性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同意开办边境旅游项目;2、双方组织边境旅游拟采用的方式及边境旅游的活动范围、线路、停留时间;3、列明双方参游人员使用的出入境证件及旅游团名单式样;4、双方承办单位;5、双方承诺教育本国游客遵守对方国家法律、法规;6、双方保证平等对待对方游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双方拟经营此项业务的旅行社已就合作事宜签订合同草案。

合同草案内容应包括:1、合作方式;2、旅游团接待标准(含住宿、用餐、用车、参观游览等)、质量;3、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约定;4、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游客滞留、意外事件等)的处理办法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