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金主要针对旅行社的严重违约行为对吗

不全对吧。

《旅游法》规定了在旅行社严重违约情况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是旅游立法中的一大亮点,应予注意。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为了惩罚、吓阻具有恶意、野蛮、残忍等性质的违法行为而在实际损害之外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律设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填补无法请求的损害、惩罚被告行为、吓阻被告或他人从事类似不法行为。 《旅游法》第70条规定旅行社对其甩团等严重违约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填补旅游者因旅行社的甩团等恶意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所遭受的难以请求的(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损害,惩罚旅行社以及吓阻其他旅行社经营者从事类似违法行为。

同时,也是为了通过旅游者的力量来加强《旅游法》的执行。

旅行社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拒不履行合同;如果旅行社因为不可抗力以及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不可预见的事件而无法履行,则不能认为旅行社拒不履行合同。

第二,经旅游者要求仍然拒绝履行合同;旅游者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是旅行社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经程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履行的意思通知,既可以通过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旅行社的其他履行辅助人传达。

经旅游者要求仍然拒绝履行合同,并不要求旅行社明确做出拒不履行的意思表示,而只要存在不履行合同的事实即可。第三,旅游者发生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只有旅游者因旅行社工作人员甩团、拒不提供方便等造成人身损害、滞留异地、境外等严重后果的,方能请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四,拒绝履行与人身损害、滞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要具备以上四项要件,旅游者即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需要说明的是,惩罚性赔偿金是除旅行社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之外的赔偿,不得冲抵。

此外,《旅游法》第70条的规定并不仅仅限于旅行社的甩团行为。 旅游实践中出现的那些为了折磨旅游者而实施的拒不停车、不开空调、不给吃饭等,都可纳人惩罚性赔偿范围之内。

这对于遏制某些旅行社的恶性违约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然,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