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旅游资源利用,应当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开发,促进价值提升、实现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培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且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逐步增加。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宣传促销、奖励扶持、教育培训、公***服务设施建设等。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引导、扶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编制、实施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三)协调解决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旅游公***服务设施建设、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旅游合作、行政执法等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查旅游宣传、旅游人才培训、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计划和方案;
(五)审定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和各类旅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旅游业申报国家资金的项目和重大旅游招商项目,统筹安排各部门与旅游发展相关的各项资金;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旅游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执行作出的协调决定,做好促进旅游发展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并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安全防范、信息发布等制度;
(二)编制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精品线路产品目录。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目录,在当明确项目开发建设的审批事项、期限以及优惠政策;
(三)拟定旅游设施与服务的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四)推进旅游业信息化建设,建立旅游目的地信息服务系统;
(五)组织、实施旅游市场开发、宣传促销;
(六)制定、实施旅游人才培训计划;
(七)按照规定安排使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八)定期检查旅游服务设施、项目、内容,作出旅游服务质量评价;
(九)督促旅游发展重大事项的执行;
(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预警预报、重点建设项目和精品线路产品目录、服务质量状况、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机制,加强旅游院校、旅游专业建设,促进旅游人才培养和交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城市旅游形象宣传和旅游品牌推介。
鼓励旅游企业开展旅游产品宣传促销活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确定、实施项目时,应当兼顾旅游功能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展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等活动,促进旅游产品开发。第十条 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要求和旅游发展规划,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资源保护计划和水土保持、景观保护方案,配套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
景区景点应当根据资源保护需要和生态环境承载力、安全等因素,按照规划确定游客的容量。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规划实施时序,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旅游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计划指标优先解决。第十二条 鼓励市外、境外企业通过投资、兼并、参股、收购、迁移总部等方式来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鼓励、支持旅游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合、兼并等方式,组建跨区域、行业的旅游企业集团和经营合作网络。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以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方式吸纳社会资金。
允许条件成熟的景区景点通过出让经营权、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股份、合资合作等方式融资,但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