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去天津疫情防控政策

政策如下:

1.常态化防控区来津人员:

无隔离核酸检测规定

2.低风险地区来津人员:

低风险区:7天内具有旅居史的人员,实施抵津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核验制度,抵津后实施“三天两检”。

3.高风险地区来津人员:

高风险区:7天内具有旅居史的人员,采取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于第1、5天进行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4.境外地区来津人员:

对入境人员,实施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5.途经车站所在区有疫情怎么算:

如乘坐涉疫地区停靠公***交通工具,存在社区暴露风险则属于旅居史;如交通场站内未发生疫情,仅暴露于交通场站且有效防护,原则上不属于旅居史。

按照市防指12月7日调度会议要求,天津市全部公路通道疫情防控查验点和核酸采样点已经全部取消。同时,结合北京最新的进返京政策,目前天津市6条进京公路通道也已经不再进行防疫查验,查验点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