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一、开放地区应具备的条件

1、有开放价值, 能吸引外国人去的名胜、 古迹旅游点、风景区或有对外贸易、文化、科技交流的大、中城市;2、社会治安稳定,交通情况良好;3、有接待条件(包括翻译导游和住宿、汽车、副食供应等);4、非军事禁区。二、开放地区的审批手续

凡具备开放条件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大军区同意,报国务院批准,作为全国对外开放地区;凡因自然灾害或重要军事行动等原因,对某些开放城市或地区需要封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大军区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

地区的开放或封闭的审批工作,由公安部承办并汇总公布。三、外国人旅行地区分为以下几类

1、甲类地区:外国人前往这类地区,不办旅行证,不需事先通知。现确定为二十九个市、县: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秦皇岛市

太原市     沈阳市     长春市     哈尔滨市

南京市     苏州市     无锡市     杭州市

济南市     青岛市     郑州市     开封市

洛阳市     武汉市     长沙市     广州市

佛山市     肇庆市     南宁市     桂林市

西安市     成都市     重庆市     昆明市

路南县(石林)

2、乙类地区(见附表):是指除甲类地区外,已经对外开放、控制开放和新增加开放的地区。外国人前往这类地区,仍需办旅行证,一般均可批准。

3、丙类地区:是指一般性非开放地区,有外国人经常去考察、进行科技交流、现场施工等公务活动的地区。这些地区,可准许有关的外国人前往,但要办旅行证。这类地区的名单,由各大军区审核同意,公安部汇总通报有关部门和各地公安机关掌握。

4、丁类地区:是指除甲、乙、丙三类地区以外的其它非开放地区。外国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去这类地区的, 接待单位要事先征得前往地的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大军区的同意,然后向公安机关申领旅行证,方可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