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和为旅游者提供游览、娱乐、住宿、餐饮、购物、交通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旅行社和导游的资质、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和旅游纠纷处理,以及本条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的原则,营造安全、文明、诚信、规范、开放、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明确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责任,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案件联合查办、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旅游市场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旅游文明宣传、秩序维护、安全应急、纠纷处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促进旅游市场有序发展,统筹协调旅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和行业标准;

(二)推进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旅游市场服务培训和质量评估,受理、转办旅游服务投诉案件,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三)依法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景区主管部门以及市和县(区)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行政审批、海洋渔业、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娱乐、住宿、餐饮、购物、交通等服务的经营者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等级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以及标志使用等,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设施或者服务不得低于其实际取得的质量等级,不得超越取得的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未取得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志进行宣传和经营。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公***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数字化信息服务平台并及时更新,提升旅游行业公***服务能力,无偿提供景区、海水浴场、线路、交通、气象、食宿、安全、客流量预警、应急救援、消费警示以及投诉电话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第八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诚信自律规则和行业诚信档案,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并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旅游者安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第十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理性消费、文明出游。

本市建立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旅游者有严重不文明旅游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有损国家形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旅游服务热线和旅游投诉举报网络平台作用,明确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拓宽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在景区、酒店和旅行社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站,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第二章 旅行社和导游第十二条 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标牌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使用旅游集散服务中心、票务中心和其他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社会组织名称,使旅游者误以为其与上述实体存在特定联系。第十三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推动旅游行业协会制定本市团队旅游线路等旅游产品诚信指导价,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行业自律并供旅游者参考。